<?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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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是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用于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的有关要求的程序。特别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合格评定程序一般由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组成，影响较大的是第三方认证。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指南2(ISO/IECGuide2)对合格评定做出了明确的定义，即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满足相关要求的任何活动(ISO/IEC指南2)。我们认为《TBT协定》中的合格评定程序与ISO/IEC的合格评定既有联系，也有区别。《TBT协定》的“合格评定程序”与ISO/IEC的“合格评定”两者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前者源自后者。但是，两者也有区别。首先，在《TBT协定》中，“合格评定程序”与服务领域无关，因为《TBT协定》是关于货物贸易的协议，而“合格评定”则涵盖产品、过程和服务。其次，《TBT协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要评定的不仅是对标准的符合性，更重要的是对技术法规的符合性。第三，ISO/IEC的“合格评定”是指确定是否满足相关要求的活动；而《TBT协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是用来规范合格评定活动的一套规则。但是，人们在实际使用“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时，常常包括两重含义。其一是指规定如何进行合格评定活动的程序化文件，其二是指检查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与标准要求的相关合格评定活动之总合。（二）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和形式WTO/TBT协议对合格评定程序内容包抽样、检测、检验程序、符合性的评价、验证、保证程序、注册、认可、批准程序以及他们的组合。1、抽样：抽样是取出部分位置、材料或产品作为整体的代表性样品进行测试或校准的规定过程。2、检测：进行一种或多种测试工作决定的行为。3、测试：按照规定程序对给定产品、过程或服务的一种或多种特性加以确定的技术运作。4、检验：检验指通过观察和判断进行符合性评价。5、符合性的评价；系统性检查某个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6、验证：通过检查和提供证据来证实规定的要求已得到满足。7、符合性保证：是对产品、过程或者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的置信程度给予说明的活动。对于产品这种说明可以采取文件、标签或其他相当的方式。8、注册：由某个团体用于某种适宜的、公众可得到的一览表指出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的特性，或给出团体或者个人的详细资料的程序。9、认可：由权威机构对团体或者个人执行特定任务的胜任能力给予正式承认的程序。认可一般分为以下四类：认证/注册机构的认可、对检测机构的认可、对实验室的认可、对培训机构的认可。10、批准：允许产品、过程或者服务按照说明的目的或者说明的条件销售或者使用。11、认证：由第三方用于对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符合规定要求给出书面保证的程序。（三）合格评定程序与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的关系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共同构成了技术贸易壁垒，所以了解这三者的关系尤为重要，它对轻工行业、企业有效防范技术壁垒有特殊的意义。关于合格评定程序与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的关系可以从内容和形式上理解。从内容上说技术法规规定了产品特性或者相应加工的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标准规定了产品或者有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形式上，技术法规是具有约束性的强制性文件，而标准是供反复使用、非强制性的文件。在这里要说明一点，我国的技术法规体系是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出现的（我国的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自愿性标准），以轻工行业的标准为例，目前轻工行业有标准3816个，其中国家标准1365个，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698个，采标率51.1%，其中强制性标准320个，推荐性标准1045个；行业标准2451个，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440项，采标率18%，其中强制性标准181项，推荐性标准2270项。合格评定程序在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简单的说它是技术壁垒的实施者和执行者，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都是死的条文和规定，合格评定程序就是通过各种认证机构依据技术法规和标准来对所有进口的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对所有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入内，以形成壁垒。所以说，若没有合格评定程序，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将不能有效的贯彻实施，若没有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也将无章可寻，总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三者是互相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一个综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完整体系。二、主要贸易国轻工行业的合格评定程序体系（美国、欧盟、日本）（一）美国美国目前有55种认证体系，与轻工行业（消费品）有关的权威认证认可机构有：1、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和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主要负责电子、电器、玩具的标准认证工作。2、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主要负责对进入美国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洗涤用品的管理。FDA负责对以上的进口商品进行抽烟检测，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其标准，该产品将不准入境。3、美国消费者管理委员会（CPSC），主要负责处理电磁、火灾和其他危害安全的因素，也适用于那些未能执行安全准则而造成伤害并由此引起诉讼的产品。CPSC的目录管理15000种，只有获得CPSC安全标志的产品才能进入美国市场。（二）欧盟欧盟于1989年通过了“关于合格评定全球方法的决议”（90/C10/01），该决议提出了合格评定的总体政策和基本框架，规定了在技术协调指令中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用以确定产品对技术法规和协调标准要求的符合性，保证并提高投放市场的产品质量。1993年欧盟又通过了“关于合格评定程序各阶段的模式和CE合格标志的附加及其使用规则的决议”（93/465/EEC），该决定对合格评定程序全球方法的决议进行了补充，同时还对加贴和使用CE标志的规则作出了规定。2008年欧盟出台765/2008/EC和768/2008/EC两项旨在严格CE标志认证规定的法规，以确保产品安全，按现行规定，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工业产品，必须贴有CE标志，否则不得上市销售。玩具指令(88/378/EEC)、低电压指令(73/23/EEC，2006/95/EC)等许多欧盟的重要指令均对CE认证标志作了要求。这是欧盟在合格评定方面做出的又一重大举动，（三）日本日本的认证制度和合格评定程序分强制型和自愿型两类。强制型认证与合格评定程序以法律形式颁布执行，其认证和评定的对象主要是消费品、电器产品等；自愿型有企业自愿申请，适用于强制型以外的产品，采用“JIS”认证标志，表示该产品符合日本有关的产品标准。在日本，最大的质量认证部门是经济产业省。三、我国合格评定程序体系建设情况我国主管合格评定程序的主管机构是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其是由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一）研究起草并贯彻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和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二）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相关的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　　（三）研究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工作。　　（四）负责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办理注册通报和向国外推荐事宜。　　（五）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与培训等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认证、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和从事认证业务的检验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监督；依法监督管理外国（地区）相关机构在境内的活动；受理有关认证认可的投诉和申诉，并组织查处；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认证行为，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服务组织的改革。　　（六）管理相关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承担强制性认证和安全质量许可的认证机构和承担相关认证检测业务的实验室、检验机构的审批；负责对从事相关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　　（七）管理和协调以政府名义参加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国际合作活动，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等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合格评定活动，签署与合格评定有关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归口协调和监督以非政府组织名义参加的国际或区域性合格评定组织的活动；负责ISO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合格评定等国际活动的外事审批。　　（八）负责与认证认可有关的国际准则、指南和标准的研究和宣传贯彻工作;管理认证认可与相关的合格评定的信息统计，承办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中有关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九）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拟订认证认可收费办法并对收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建设我国的合格评定程序的政策建议合格评定是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实现的全过程，再严格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最终也要落在合格评定程序上，所以说合格评定程序是技术壁垒的实现，即所有的技术壁垒最终都是由合格评定程序来表现的。合格评定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合格评定所依据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是判定的准则；合格评定体本身，检测实验室、包括仪器设备、实验环境、人员、管理制度、服务能力；合格评定程序，是实验室依据标准对检验人员对象（被检产品）评定的方法。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三者是互相联系、互为一体的。对此应该采取如下对策：1、理顺合格评定体 即对所采用的标准体系应该一致，不允许对不同的产品采取不同的标准。2、创建自己的名牌认证、认可（包括标志）要推行国家标准认证制度。凡是按照国家推荐标准通过认证的产品，颁发相应的认证明标志。通过这种方式提高国家标准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提高知名度，最终推向国家市场。除此之外，国家应根据各产品认证委员会的实际情况，有倾向性地扶持一些产品的认证机构，使其成为比较著名的标志；同时对其他一些产品的认证委员会进行调整合并，化分散为集中；尽量减少那些没有影响的认证标志。3、积极开展互认工作开展体系认证的互认，开展实验室认可互认，包括多边互认和双边互认。互认可以便利双方的企业，提高认可机构的国际地位。我们的认可机构、认证机构应该主动向海外发展，应主动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国际认可、认证市场的竞争。4、产品认证要有选择发达国家都有自己在国际上有影响的产品认证标志，如欧盟的CE标志、日本的JIS标志。出口产品认证时，要看产品出口到哪个国家和地区，到哪个国家和地区就要通过它们所要求的认证，并获得相应的标志，而其他没有特别指明的则不需要。5、体系认证要格外重视体系认证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例如ISO9000）和管理体系认证（例如ISO14000、OHSAS18000）。体系认证不同于产品认证，产品认证是按照产品的标准进行的，而体系认证则不同，如通过了ISO9000认证，则说明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产品质量可以得到保证和不断的改进；通过了ISO14000认证，则说明该组织是对社会负责任的；通过了OHSAS18000认证，则表明该组织是充分尊重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思维，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ISO14000、OHSAS18000属于管理体系认证，通过此认证可以树立企业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向公众证明获证组织是一些高品位，对社会负责的组织，借此可以提高企业的无形资产，打造企业的品牌形象，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商机和利润。6、规范认证市场应该建立一套制度，用以监督认证机构一保证试产的公正、公平性，提高认证的有效性。7、推行实验室认可实验室认可是提高实验室能力最有效的途径，我们知道合格评定程序很大一部分工作是要通过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验、抽样的。所以通过对实验室认可工作，可以使实验室管理规范化、国际化。结束语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合格评定程序在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地位是何等的重要，简单的说它是技术壁垒的实施者和执行者，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都是死的条文和规定，合格评定程序就是通过各种认证机构依据技术法规和标准来对所有进口的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对所有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入内，以形成壁垒。所以说，若没有合格评定程序，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将不能有效的贯彻实施，若没有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也将无章可寻，总之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三者是互相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一个综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完整体系。</text><keywords>程敢,技术贸易壁垒,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WTO</keywords><category>认证指南</category><author>eec</author><source>中国EEC在线</source><pubDate>2010-9-2 1:25:10</pubDate><image></image></item><item><!--<title></title>--><title>G/TBT/N/EEC/341 欧盟 委员会法规草案，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涉及肥料的法规(EC) No 2003/2003，使其附件I和IV适应技术进步</title><link>http://www.chinaeec.com/news/206/</link><description>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号:G/TBT/N/EEC/341通报日期:2010-7-30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原文:英语 通　　报...</description><text>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号:G/TBT/N/EEC/341通报日期:2010-7-30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原文:英语 通　　报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1. 通报成员:欧盟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负责部门:欧盟委员会 3.依据条例:[X]2.9.2　[ ]2.10.1　[ ]5.6.2　[ ]5.7.1　[ ]其他:  4.覆盖的产品:肥料HS编码:31　　ICS编码:65.080    5.  通报文件的名称:委员会法规草案，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涉及肥料的法规(EC) No 2003/2003，使其附件I和IV适应技术进步页数:16页        通报语言:英语 6.内容概述:　　本法规提案的主要要素是：　　●  为了使全欧盟的农民能够更方便的使用，允许三种新型肥料种类，即，甲酸钙、液体锌肥和IDHA（一种螯合剂）投放市场；　　●  统一了微量营养素溶液和微量营养素螯合物的规则，即，允许使用一种以上的螯合剂，采用水溶微量营养素最低含量的公值，并且提出了螯合至少1%水溶微量营养素的螯合剂的标签义务； 　　●  采用了符合法规(EC) No2003/2003第3条要求的允许微量营养素混合的肥料种类名称；　　●  为了简化法规，提出了参照欧洲标准。 7. 目标和理由:● 制造商将因直接进入内部市场而获益，农民将利用范围更广的肥料种类； ● 使用欧洲标准将更容易，而且预知关于肥料的共同体法规的页数将相当数量的减少； ● 将加强欧盟肥料的有效控制。  8. 相关文件: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涉及肥料的法规(EC) No 2003/2003，2003年11月21日的欧盟官方公报L304，第1-194页。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3:304:0001:0194:EN:PDF 测定在法规(EC) No 2003/2003附件IV中列出营养素的分析方法，而且欧盟标准化组织已经公布了可以在以下链接获取的欧盟标准列表： http://esearch.cen.eu/ExtendedSearch.aspx 在法规(EC) No 2003/2003附件II中可以获得的关于允许偏差的信息。 9. 拟批准日期:2011年2月底拟生效日期: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起20天（大约批准后一个月） 10.提意见截止日期:自通报日期起60天 11.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国家咨询点</text><keywords>肥料,委员会法规草案,欧盟,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涉及的法规,适应技术进步</keywords><category>行业新闻</category><author>eec</author><source>中国EEC在线</source><pubDate>2010-8-13 4:12:27</pubDate><image></image></item><item><!--<title></title>--><title>欧盟EN 71玩具标准测试</title><link>http://www.chinaeec.com/news/205/</link><description>欧盟EN71玩具标准测试EN71-1物理及机械性能测试 EN71-2 易燃性测试 (成品 绒毛织物或绒毛材料)EN71-3 有毒金属含量测试（八种有毒元素测试 ）为确保产品的安全性，不同地区都制定有安全标准，以便在产品生产的不同阶段实施严格的测试和生产过程控制，其中欧洲标准要算应用范围比较广的一个。任何去欧洲的产品，都免不了要经过EN71标准的严格测试，对于玩具也不例外。EN71认证1、EN 71 Part 1:1998-physical &amp;mechanical Test 物理和机械性测试...</description><text>欧盟EN71玩具标准测试EN71-1物理及机械性能测试 EN71-2 易燃性测试 (成品 绒毛织物或绒毛材料)EN71-3 有毒金属含量测试（八种有毒元素测试 ）为确保产品的安全性，不同地区都制定有安全标准，以便在产品生产的不同阶段实施严格的测试和生产过程控制，其中欧洲标准要算应用范围比较广的一个。任何去欧洲的产品，都免不了要经过EN71标准的严格测试，对于玩具也不例外。EN71认证1、EN 71 Part 1:1998-physical  Without Sound module 不发声玩具 With Sound 发声玩具2、EN 71 Part 2:1993-flammability Test 易燃性测试 Finished Product 成品 Pile fabric or material 绒毛织物或绒毛材料3、EN 71 Part 3:1994-Toxic Elements Test (8 Toxic Elements Results)有毒金属含量测试(8种有毒金属元素测试结果)4、EN 71 Part 4:Experimental Set for Chemisty 化学实验玩具5、EN 71 Part 5:Chemisty Toys(Sets) Other than Experimental Sets 非实验用化学玩具6、EN 71 Part 6:Graphical Symbol for Age Warning Labelling7、EN 71 Part 7 Finger Paints Colorants 着色剂 Preservatives 防腐剂 Binding agents,extenders,humectants and surfactants,ingredient review 结合剂，添加剂，保湿剂，表面活性剂，成份评估 Limits for the of Transfer certain elements 数种元素的转移量 Limits for primar aromatic amines 主要芬香胺含量 Ethanol 乙醇 pH value 酸碱 Product information  Motorised Toys EN 55022 马达驱动玩具《欧洲玩具指令》（88/378/EC）对玩具的化学安全性进行了规定。基本的化学安全性包括：玩具中含67/548/EEC指令所称的危险物质或配置品的含量不得影响到使用玩具的儿童的健康。事实上，这就意味着制造商应对玩具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没有规定的物质进行危害评估。为规定并明确有机化学化合物对健康造成的危害，欧盟委员会授权标准化机构（CEN）针对某些玩具中常见的有机化学化合物制定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即为EN 71-系列标准中新增的3 条标准：- EN 71-9 玩具安全：有机化学化合物：要求（2005 年3 月公布）- prEN 71-10 玩具安全：有机化学化合物：配置品及提取物样品（尚未被CEN 采纳）- EN 71-11 玩具安全：有机化学化合物：测试方法（最近刚被CEN 采纳，即将公布）这些标准对玩具中所含的有机化学化合物体出了总体要求。CEN 在草拟标准时列出了650 种有机化学化合物。而最终只在标准中提到了几种具有潜在危害的有机化学化合物。因此，标准支持并促使制造商、进口商和供货商对其他有机化学化合物进行确认，以保证这些物质不会危及玩具使用者的健康。EN 71-9 标准EN 71-9 标准针对玩具及玩具材料中迁移出的或含有的某些有机化学化合物的提出了要求，接触这些化合物的途径包括：咀嚼摄食皮肤接触眼睛接触吸入标准范围之内的产品包括了为3 岁以下儿童设计的玩具（因这些玩具有可能被儿童放入口中咀嚼），和为年龄大些的儿童设计的产品（这些产品有可能接触到儿童的嘴、皮肤或被儿童吸入。）标准范围内的具体产品或玩具部件包括：有可能被３岁以下儿童放入口中咀嚼的玩具三岁以下儿童用手玩耍的、重量应小于等于１５０克的玩具或易接触到的玩具部件，为三岁以下儿童设计的玩具及易接触到的玩具部件口动玩具的口腔接触部件戴在嘴上或鼻子上的玩具儿童能进入的玩具作为玩具使用或玩具中应用的构图装置部件户内使用的玩具和易接触到的玩具部件户外使用的玩具和易接触到的玩具部件仿造食物设计的玩具或玩具部件可能留下痕量的固体玩具材料玩具中易接触到的有色液体玩具中易接触到的无色液体模型陶土、玩具陶土或类似产品，除EN 71-5 标准中提到的化学玩具气球制造部件附有粘性剂的模仿图腾模仿首饰prEN 71-10 and EN 71-11EN 71-9 规定了所列的有机化合物的上限。标准应配合prEN 71-10 and EN 71-11 标准一起阅读，因为这两套标准侧重于配制品及提取物样品及各自的分析方法。EN 71-11 标准已经被ＣＥＮ采纳，并即将公布。prEN 71-10 标准只是作为草案，尚未被采纳。EN 71-9 标准中提到的有价化学化合物有以下几组：耐火材料颜料初级芳香胺单体结构溶剂（吸入溶剂和迁移溶剂） 可塑剂（迁移塑料，不包括邻苯二甲酸盐可塑剂）防腐剂（不包括木材防腐剂） 木材防腐剂以上列举的只是部分物质。当然也可不能将所有玩具中使用的潜在物质都列举出来。因此，这些标准只能作为遵守欧洲规章的一个入门。制造商应时刻注意除上述化合物以外的其它有害物质，以便满足《玩具指令》中基本的安全要求。法律状态EN 71-9ＣＥＮ公布的标准不会自行成为与《玩具指令》相关的标准。只有在《欧洲共同体公报》上刊登之后，才可以成为一项标准，作为说明《玩具指令》基本要求的一个途径而被广泛接受。同时EN 71-9 是一项“志愿标准”。这种临界状态让人们觉得疑惑不解。但据说一些盟国执行机构正在根据EN 71-9 标准，从市场上召回产品，因为EN 71-9标准中提供了有害物质的科学证据。另一项有可能影响这一程序的讨论是欧洲委员会正在审查《玩具指令》。涉及化学化合物安全基本要求的部分是讨论的重点部分，有可能会被修改。这种不太明确的状况应该要持续到２００５年年底。玩具中其它经过规定的化学化合物邻苯二甲酸盐可塑剂： 这类可塑剂用于软ＰＶＣ中，在1999/815/EEC 决议中进行了规定。（见《保障措施》２００５年６月刊028/05）化学和相关活动的实验设备（EN 71-4 标准）化学玩具（设备），除了实验设备（EN 71-5 标准）指甲油（EN 71-7 标准）重金属迁移物（EN 71-3 标准）2002/61/EEC 规定的含氮燃料76/768/EEC 规定的玩具中的化妆品1935/2004 规定的食品接触材料94/27/EEC 规定的镍91/338/EEC 规定的塑料中的镉含量2002/95/EEC 规定的电气电子用具中的重金属及耐火材料（见《保障措施》２００５年６月刊031/105）67/548/EEC 规定的有害物质</text><keywords>EN 71,玩具标准,测试,欧盟</keywords><category>行业新闻</category><author>eec</author><source>中国EEC在线</source><pubDate>2010-8-13 3:58:55</pubDate><image></image></item><item><!--<title></title>--><title>霸龙自卸车获欧盟市场通行证</title><link>http://www.chinaeec.com/news/RDW/</link><description>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霸龙507自卸车LZ3253QDJ成功通过了荷兰交通部（RDW）审核，获得了整车型式欧盟E/e-MARK认证。这标志着该款自主品牌重卡自卸车获得了准入欧盟市场以及具有同等限制标准的其他海外市场的通行证。据了解，欧盟E/e-MARK认证是欧洲经济委员会颁布的ECE法规所实施的对汽车部件的批准制度，以及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EEC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类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制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而“e”标志证书涉及整车、安全类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欧盟国家规定，凡是进入欧盟市场的车辆，必须通过E/e-MARK认证。...</description><text>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霸龙507自卸车LZ3253QDJ成功通过了荷兰交通部（RDW）审核，获得了整车型式欧盟E/e-MARK认证。这标志着该款自主品牌重卡自卸车获得了准入欧盟市场以及具有同等限制标准的其他海外市场的通行证。据了解，欧盟E/e-MARK认证是欧洲经济委员会颁布的ECE法规所实施的对汽车部件的批准制度，以及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EEC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类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制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而“e”标志证书涉及整车、安全类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欧盟国家规定，凡是进入欧盟市场的车辆，必须通过E/e-MARK认证。</text><keywords>RDW,霸龙自卸车,欧盟市场通行证,e-MARK</keywords><category>行业新闻</category><author>eec</author><source>中国EEC在线</source><pubDate>2010-7-9 12:46:58</pubDate><image></image></item><item><!--<title></title>--><title>欧盟限制牙齿增白或漂白产品使用</title><link>http://www.chinaeec.com/news/203/</link><description>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标法中心组织对G/TBT/N/EEC/331号通报开展评议。2010年5月，欧共体发出WTO/TBT通报G/TBT/N/EEC/331号，该指令草案旨在管理过氧化氢，以及其他释放过氧化氢的化合物或混合物的使用，包括化妆品中的过氧化脲和氧化锌。在该通报中主要涉及使用含有或释放不同含量过氧化氢的牙齿增白或漂白产品的安全性及对使用者的限制要求。　　牙齿增白或漂白产品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被消费者广泛使用，近年来牙齿增白或漂白产品也逐步进入了我国市场。但因追求牙齿的美白效果而不当使用牙齿增白的现象或漂白产品产生的副作用日显突出。欧盟对该指令的修改也会对我国牙齿增白或漂白产品的合理使用起到积极影响。...</description><text>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标法中心组织对G/TBT/N/EEC/331号通报开展评议。2010年5月，欧共体发出WTO/TBT通报G/TBT/N/EEC/331号，该指令草案旨在管理过氧化氢，以及其他释放过氧化氢的化合物或混合物的使用，包括化妆品中的过氧化脲和氧化锌。在该通报中主要涉及使用含有或释放不同含量过氧化氢的牙齿增白或漂白产品的安全性及对使用者的限制要求。　　牙齿增白或漂白产品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被消费者广泛使用，近年来牙齿增白或漂白产品也逐步进入了我国市场。但因追求牙齿的美白效果而不当使用牙齿增白的现象或漂白产品产生的副作用日显突出。欧盟对该指令的修改也会对我国牙齿增白或漂白产品的合理使用起到积极影响。</text><keywords>牙齿,增白,漂白,过氧化氢,欧盟</keywords><category>行业新闻</category><author>eec</author><source>中国EEC在线</source><pubDate>2010-7-9 12:45:26</pubDate><image></image></item><item><!--<title></title>--><title>欧盟境内劳务派遣的法定适用前提</title><link>http://www.chinaeec.com/guide/202/</link><description>如何界定劳务派遣？欧盟境内劳务派遣的法定适用前提法律背景及变化 在欧洲经济区（欧盟27个成员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及瑞士境内适用于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障框架体系主要由欧洲理事会第1408/71/EEC 号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574/72/EEC 号条例构成。在上述条例生效范围内，当成员国之间发生劳务输出时，究竟适用哪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还须综合考虑其它规定，如欧共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相关决议。另外，欧洲法院的判例实践也不容忽视。...</description><text>如何界定劳务派遣？欧盟境内劳务派遣的法定适用前提法律背景及变化 在欧洲经济区（欧盟27个成员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及瑞士境内适用于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障框架体系主要由欧洲理事会第1408/71/EEC 号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574/72/EEC 号条例构成。在上述条例生效范围内，当成员国之间发生劳务输出时，究竟适用哪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还须综合考虑其它规定，如欧共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相关决议。另外，欧洲法院的判例实践也不容忽视。2010 年5 月起，上述立法将被新的欧共体第883/2004/EC号条例（经第988/2009/EC 号条例修订）及其实施细则第987/2009/EC 号条例替代，适用于在欧共体境内流动的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而对于其它国家，仍暂时适用欧洲经济区第1408/71/EEC 号条例，直至新的立法获得通过。第1408/71/EEC 号条例下的劳务输出  例外规定本条例原则上规定，欧盟境内自由流动的劳动者应在其受雇地成员国履行社保义务。当然也存在例外。如，以劳务派遣形式且预先约定的合同期不超过12 个月时。在此情形下，劳动者的社保仍挂靠在其母国派遣单位，但必须同时符合第1408/71/EEC 号条例的其它要求及管委会的决议。必要时，上述派遣期可再延长12 个月。在派遣单位所在国与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国有关机构相互同意的前提下，经由申请，以上例外规定可延续适用最高至5 年期限。派遣国有关机构出具的E-101 和E-102证明可以证实劳动者在其母国的社保状况。在审查具体情况后，主管机构可以出具，或存在合法依据，也有权拒绝出具上述证明。前述例外情形即由派遣单位所在国继续提供社会保障并收缴社保金的规则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得以适用。因此，全面准确地理解劳务派遣及其适用前提对正确确定缴纳地而言至关重要。正确选定成员国并履行社保义务可避免日后遭受罚款，且不必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自行更正。第1408/71/EEC 号条例规定的前提条件为符合从社会保障法角度出发的劳务派遣的适用前提，须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并综合考虑个案情况： 劳动者在派遣期内为其本国雇主的经济利益继续在要派单位提供劳务； 派遣期原则上不超过12 个月（除非再一次性延长12 个月）； 不得以替代别的服务期已结束的劳工为派遣目的。管委会决议规定的附加条件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派遣期间应维持劳动法关系。为此，须同时满足一系列条件，其中包括： 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在派遣期间有效存续；且 派遣单位继续行使其劳动法上的雇主权利，也就是说，它被视为被派遣劳动者经济实质上的雇主（见下文）；且 劳动者不得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订立合同关系或向其索取任何报酬。派遣方应“惯常性地从事主要经营活动”除上述条件外，派遣单位在其所在国应惯常性地从事主要经营活动，以确保被派遣至另一成员国的劳动者在其母国社保体系下继续维持受保状态。为判定派遣单位是否惯常性地从事主要经营活动，主管机构须参考一系列的标准，具体包括： 派遣单位在要派国设有常设机构； 派遣国和要派国管理人员的合理比例分布； 派遣单位在其母国和要派国的营业额与经营规模；此外，根据管委会决议，在一定前提条件下，允许以劳务派遣为目的招聘并派遣劳工。劳务派遣的适用例外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不予适用： 要派单位将劳动者再次派遣至位于要派国或另一成员国的第三方单位； 要派单位为劳务派遣目的在派遣国招聘劳工并再次派遣至另一位于第三国的单位。经济实质上的雇主根据国际法律实践，承担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薪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单位应被视为该劳动者经济实质上的雇主（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必须符合派遣单位的利益。若派遣单位支付了劳动者的报酬，该劳动者却为要派单位（用工单位）的利益服务，则派遣单位可要求要派单位支付其相应的开销，但双方之间的结算必须符合转让定价的标准。在此情形下，主管机构有权将要派单位视为该劳动者经济实质上的雇主。所导致的结果是，要派单位必须按照其所在国法律承担该劳动者的社保金缴付义务及相应的信息披露和申报义务。由此，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便不再适用。为防范此类风险，派遣方和要派方之间应未雨绸缪，尽早通过合同或其它法律文件确定服务的性质和内容并落实双方权利与义务。匈牙利作为派遣国的社保金缴付基准若上述各项前提条件均已满足，且符合匈牙利劳动法典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由匈牙利向外派遣的劳工便应在匈牙利履行其社保金缴付义务。在此情形下，社保金的缴付基准为独立劳动所得和非独立劳动所得之和。同时，这也构成个人所得税预缴税款的计算标准。若劳动者在匈牙利无应税所得，则应将劳动合同中的基本工资作为社保金缴付基准。有关法律对基本工资作了细致的规定。2010 年5 月起正式生效的第883/2004 号条例的最新修订2010 年5 月起正式生效的第883/2004/EC 号条例中的一项最重要的修订是，劳务派遣的最长期限将由现行的12 个月延长至24 个月，而目前的一次性延长规定不再适用。其它相关规定原则上维持不变。欧洲法院判例实践案例C-2/05  Herbosch Kiere案情梗概住所位于爱尔兰的企业B（用人单位）派遣劳工至住所位于比利时的企业A（用工单位）从事排水和混凝土加固工作。所派遣劳工均持有爱尔兰社会保障部出具的E-101 证明并在爱尔兰申报及缴纳社保金。经比利时负责社保事宜的劳工部确认，在派遣期内，大部分雇主权利实际上由用工单位A 行使，因而将其视为经济实质上的雇主并要求A按照比利时法律规定为该批劳工代扣代缴社保金。A虽然按照要求缴纳了社保金，但却向比利时劳工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诉。劳工法院请求欧洲法院作出先决裁定。法院判决欧洲法院判决如下：E-101 证明一经签发，其法律存续力合法有效，除非派遣国原签发机构将其撤销或宣布其无效。在此期间，要派国主管部门必须承认且无权质疑并审查其法律效力。因此，比利时劳工部在派遣期内无权自行评判要派方与所派遣劳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紧密关联”，包括雇主权利的行使。然而，当其它成员国社保主管部门对原签发证明的事实或法律基础提出质疑时，原签发机构必须重新作出审查并在必要时撤销证明。案例C-202/97  Fitzwilliam案情梗概住所位于爱尔兰的企业C 向其荷兰子公司派遣劳工。所有劳动合同均受爱尔兰法律管辖。派遣期间，劳工均持有爱尔兰社会保障部出具的E-101 证明并继续享受爱尔兰社保福利。然而，在派遣期间，荷兰社保主管部门却要求该子公司为劳工上缴社保金。理由是该子公司在派遣期间的营业额高于其母公司C，因此认定集团主要经营活动由荷兰子公司完成。法院判决欧洲法院认为，惯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应由位于爱尔兰的母公司C 完成。爱尔兰社会保障部在签发E-101证明之前有义务审查相关法定前提条件。如果签发不合法，必须予以撤销。我们的建议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审查下列事项： 过去和现在的劳务派遣是否合规并符合欧洲法院判例实践？如不合规，存在哪些纠正的可能性？ 现有的劳务派遣用工体系是否需要更改？如需要，如何更改？基于何种标准？ 派遣劳工的社保金是否正确计算、申报和扣缴？如没有，需要作哪些调整？ 2010 的立法变化是否会影响现有或计划中的劳务派遣？如影响，如何优化相关人员的社保金负担？</text><keywords>劳务派遣,欧盟</keywords><category>认证指南</category><author>eec</author><source>中国EEC在线</source><pubDate>2010-7-3 9:24:33</pubDate><image></image></item><item><!--<title></title>--><title>欧盟新能源标识指令获得欧洲议会通过</title><link>http://www.chinaeec.com/service/201/</link><description>2010年5月19日，欧洲议会正式通过了欧盟新能源标识指令（二读），在人们所熟悉的彩条能效等级上增加“附加”等级，电冰箱、洗衣机和烤箱等家用电器的能源标识将包括更多有关能耗的信息。而5月18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新建筑能效指令，该指令将在2020年开始生效。此两项指令的通过将有助于欧盟达到2020年的节能减排目标。    旧能源标识框架指令（92/75/EEC）始于1992年，从此能源标识成为欧盟促进高能效产品的手段之一。现有家用电器能源标识帮助消费者在购买冰箱、冰柜、洗衣机、滚筒干衣机、洗碗机、烤箱和空调时评估其运行费用，制造商则必须注明每年的耗电量，不论产品表现好（深绿色的“A”级）或不好（红色的“G”级）。根据产品的类型，能源标识也显示出耗水量、噪声水平或热输出量。...</description><text>2010年5月19日，欧洲议会正式通过了欧盟新能源标识指令（二读），在人们所熟悉的彩条能效等级上增加“附加”等级，电冰箱、洗衣机和烤箱等家用电器的能源标识将包括更多有关能耗的信息。而5月18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新建筑能效指令，该指令将在2020年开始生效。此两项指令的通过将有助于欧盟达到2020年的节能减排目标。    旧能源标识框架指令（92/75/EEC）始于1992年，从此能源标识成为欧盟促进高能效产品的手段之一。现有家用电器能源标识帮助消费者在购买冰箱、冰柜、洗衣机、滚筒干衣机、洗碗机、烤箱和空调时评估其运行费用，制造商则必须注明每年的耗电量，不论产品表现好（深绿色的“A”级）或不好（红色的“G”级）。根据产品的类型，能源标识也显示出耗水量、噪声水平或热输出量。    指令的修订（改写）旨在将产品范围扩展到家用产品以外，使得有更多节能产品供给政府采购选择。能源标识和生态设计作为重要的节能减排措施，对于促进欧盟实现到2020年提高能源效率20％的目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估计，新能源标识指令到2020年将为欧盟每年节约2700万吨石油当量的能源，相当于8000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或2020年奥地利预计的年排放量。 1. 七个等级、七种颜色、新的最高等级    新指令明确提出，标识的能效等级仍基于A～G等级，最多在A等级上增加3个等级“A +”、“A ++”和“A +++”，以反映技术进步。但能效等级的总数仍然限制在7个，即将来产品的能效等级可以为：如果比现有产品使用更少能源的新产品归为“A +”等级，则最低能效等级为“F”； 如果比现有产品使用更少能源的新产品归为“A ++”等级，则最低能效等级为“E”； 如果比现有产品使用更少能源的新产品归为“A +++”等级，则最低能效等级为“D”。     根据2009年夏季进行的消费者调查表明，这种新的标签排列形式容易被消费者所理解。新能效等级将促进制造商间的竞争，并给予消费者更好的选择。以家用洗衣机为例，1998年市场上销售的洗衣机和洗碗机只有10%达到A级，而到2005年，有90%的洗衣机/洗碗机可达到A级。    能源标识的颜色等级保持不变，最高能效等级仍为深绿色，最低能效等级为红色。具体的能效等级以及必须标识能效等级的产品将由欧盟委员会相应工作组决定。    新标识的样式如下：2. 产品的广告必须标明能源效率    根据新指令，产品能耗或价格广告上应显示产品的能效等级。带有这些附加信息的广告应能够帮助消费者在产品的节能潜能以致于长期减少用能费用的基础上做出选择。类似条款将适用于任何技术宣传资料，如说明书和制造商册子，无论这些资料是印刷的或是在互联网上公布的。以一个典型的中型家用燃气锅炉为例（输入功率为22 kW），使用高能效的锅炉将为用户每年节省250～300欧元的燃料费用。 3. 产品范围扩展到商用和工业设备以及能源相关产品    今后，商用和工业用耗能设备，如商用电冰箱、展示柜、工业烹饪器具、自动售货机和工业电动机，将列入能源标识范畴。欧盟委员会确定属于新能源标识体系中的工业和商业产品。    在新能源标识框架指令下，欧委会计划今年通过能源标识实施措施的家用电器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碗机、洗衣机、热水器、锅炉和空调，目前已经向WTO通报的产品有洗衣机（G/TBT/N/EEC/319）、洗碗机（G/TBT/N/EEC/322）、电视机（G/TBT/N/EEC/272/Rev.1）和电冰箱（G/TBT/N/EEC/274/Rev.1）。     此外，能源标识将适用于能源相关产品，包括建筑产品。这些产品不消耗能源，但会对节能“有显著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如窗户玻璃和框架或外门。 4. 指令的实施    新指令预计于6月在欧盟官方公报（OJ）上公布。指令一旦在OJ上公布后，各成员国将有一年的过渡期，对本国法律按照新能源标识指令进行调整。 5. 新建筑能效指令    5月18日，欧洲议会还通过了新的建筑能效指令二读草案，该指令将有助于消费者消减其能源开支，并帮助欧盟作为整体达到其在10年内减少使用20％能源的气候变化目标。成员国国将不得不改变他们的建筑规范，使所有2020年底建成的新建筑能够满足高节能标准。现有的建筑物也要尽可能升级。建筑用能占欧盟用能总量约40％，是欧洲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因此改善建筑的能源表现将有助于达到欧盟的碳排放目标。    该指令规定了新的和现有建筑物的能源表现规定。成员国将采取措施，达到“成本最优水平”这些要求。所有2020年以后建立的建筑应满足较高的节能标准，并且在很大的程度上使用可再生能源。政府当局的建设项目要提前两年实施，这些变化的部分资金将来自欧盟预算。如果可行，现有建筑将要在重大翻修时提高其能源表现。翻新时，政府将鼓励屋主安装“智能电表”和用高效产品如热泵替换加热、热水管道和空调系统。锅炉和空调系统也需要定期检查。</text><keywords>能源标识指令,欧洲议会,欧盟</keywords><category>认证服务</category><author>eec</author><source>中国EEC在线</source><pubDate>2010-7-3 9:23:21</pubDate><image></image></item><item><!--<title></title>--><title>欧盟环保(RoHS)法规重点条款介绍</title><link>http://www.chinaeec.com/guide/RoHS_7298/</link><description>----关联Cd、Pb、Hg、Cr6+、PBB、PBDE等重金属环保法规一. RoHS指令的相關法令A.2002/96/EC英文版B.2002/96/EC中文版(僅供參考)C.2002/95/EC英文版D.2002/95/EC中文版(僅供參考)E.2005/747/ECF.75/442/EEC (Key point: Article 18)G.1999/468/EC (Key point: Article 5, 7, 8)...</description><text>----关联Cd、Pb、Hg、Cr6+、PBB、PBDE等重金属环保法规一. RoHS指令的相關法令A.2002/96/EC英文版B.2002/96/EC中文版(僅供參考)C.2002/95/EC英文版D.2002/95/EC中文版(僅供參考)E.2005/747/ECF.75/442/EEC (Key point: Article 18)G.1999/468/EC (Key point: Article 5, 7, 8)H.2005 NO2748I.2005/747/ECJ.2000/53/EC（ELV指令）K.2005/717/EC(2002/95/EC附件)二.歐盟各國對六種有害物質限值A.镉的法规要求： ⒈ 欧盟： RoHS，91/338/EEC，94/62/EC，76/769/EEC Limit=100ppm 瑞典：Limit=75ppm（mg/Kg） 丹麦：Limit=75ppm（mg/Kg） 瑞士：Limit=100ppm（mg/Kg） 荷兰：Limit=100ppm（mg/Kg） ⒉ RoHS豁免项：除了91/338/EEC禁止使用的产品除外，生产设备、机器等产品的电镀镉可以豁免。 B.铅的法规要求： ⒈ 欧盟：76/769/EEC，89/677/EEC：禁止使用 94/62/EC：&lt;100ppm ROHS：&lt;1000ppm ⒉ RoHS豁免项：玻璃：如荧光管etc. 合金：钢合金中铅含量&lt;0.35%(3500ppm)； 玻璃：如荧光管etc. 合金：钢合金中铅含量&lt;0.35%(3500ppm)； 铝中铅含量&lt;0.4%(4000ppm)； 铜合金中铅含量&lt;4%(40000ppm) 焊锡：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 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2010年）； 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如压电陶瓷。 ⒊ RoHS豁免听证项： 光学玻璃及护目镜可以使用铅及镉； 两个以上焊接口之微处理器封装跟其针头，可使用铅占85%比重的锡铅焊料，唯其期限到2010年； 溶解度较高的含铅焊料（如锡铅焊合金有85%的铅）及任何需要低温焊接以完成电力接驳的焊料。 C.汞的法规要求： ⒈ 欧盟： 76/769/EEC，89/677/EEC：禁止使用； 94/62/EC：&lt;100ppm；ROHS：&lt;1000ppm。 ⒉ ROHS豁免项： 荧光灯及灯具。 D.六价铬的法规要求： ⒈ 欧盟： 76/769/EEC：禁止使用； 94/62/EC：&lt;100ppm；RoHS：&lt;1000ppm。 1999/179/EEC，2002/EEC：&lt;10ppm ⒉ RoHS豁免项：碳钢中的防腐剂，电冰箱制冷剂中的防腐剂。 ⒊ 六价铬的注意点：对金属件及其电镀件样品，测试的是样品表面的六价铬，因此其浓度计算方法有两种。 按照JIS H8625标准，计算单位面积含量。取约100cm2样品测试；该方法要求&gt;10ug/100cm2 按照某些公司标准,计算电镀层中含量。 E.溴化阻燃剂的法规要求： ⒈ 溴化阻燃剂包括：多溴联苯（PBBS） ；多溴联苯醚（PBDES，PBBES，PBDOS。） ⒉ 应用范围：印刷电路板，塑料及涂层中耐燃剂，电线电缆，树脂类电子元件。 ⒊ 欧盟国家： RoHS：&lt;1000ppm； 76/769/EEC,83/264/ EEC,2003/11/EEC禁止使用。 三.有害物质的替代品简介 ①铅的替代品： 新型无铅焊料：锡-银-铜合金、锡-银-铋合金。 新型无铅塑料热稳定剂：金属皂类热稳定剂、有机锡类热稳定剂、有机锑热稳定剂、稀土热稳定剂、有机热稳定剂。 ②镉的替代品： 锡-锡合金、锌-锌合金、铝涂层、 镍、环氧化物、可塑剂涂层。 ③六价铬的替代品： 含丙烯酸树脂、钼酸盐/磷酸盐的钝化液。 ④PBB、PBDE的替代品： 锑系阻燃剂、氢氧化铝/氢氧镁碱性阻燃四. 6种有害物质及其危害五.歐盟各國針對RoHS立法國家 時間 處罰1 比利時 2004年10月12日 40-400萬歐元 入獄3日-3年2 慮森堡 62-123,950歐元 入獄8天-6個月3 愛莎尼亞 2004年5月1日 3200歐元及以上4 捷克共和國 1000萬捷克克朗5 馬耳他 2004年8月31 日 500-750萬馬他鎊6 斯洛文尼亞 2003年11月12日 2000-83,000歐元7 斯洛伐克 2005年1月1日 500萬斯洛伐克克朗8 立陶宛 300-29,000歐元9 愛尒蘭 2005年7月6日 15,000,000歐元,監禁10年10 希臘 2004年3月5日 刑事,民事及行政懲罰11 葡萄牙 2004年12月10日 500-44,800歐元12 塞浦路斯 2004年7月30日 35,000歐元,監禁3年13 匈牙利 2004年10月8日 25,000-350,000匈牙利福林14 西班牙 2005年2月25日 1,2002,000歐元15 荷蘭 2004年8月13日 罰款,刑事16 波蘭 2005年10月20日 17 英國 2004年8月13日</text><keywords>RoHS,环保,欧盟</keywords><category>认证指南</category><author>eec</author><source>中国EEC在线</source><pubDate>2010-7-3 9:21:38</pubDate><image></image></item><item><!--<title></title>--><title>解读欧盟玩具新令 规避玩具出口风险</title><link>http://www.chinaeec.com/guide/199/</link><description>     2009年6月30日，欧盟官方公报（OJ）刊登了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该指令的第二条（1）款关于玩具的定义和附录二第三部分的化学性能要求将于2013年7月20日正式实施，其余部分将于2011年7月20日正式实施。新指令取代已有20年历史的旧指令(第88/378/EEC号指令)，将实施全新及更严厉的玩具安全规定，以解决玩具风险，进一步提高玩具的安全性。    一、新指令2009/48/EC的出台...</description><text>     2009年6月30日，欧盟官方公报（OJ）刊登了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该指令的第二条（1）款关于玩具的定义和附录二第三部分的化学性能要求将于2013年7月20日正式实施，其余部分将于2011年7月20日正式实施。新指令取代已有20年历史的旧指令(第88/378/EEC号指令)，将实施全新及更严厉的玩具安全规定，以解决玩具风险，进一步提高玩具的安全性。    一、新指令2009/48/EC的出台     欧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是欧盟第一个新方法指令，自1988年颁布以来，在保证欧盟市场上的玩具安全和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执行期间，欧盟只是通过CE标志指令93/68/EEC对安全指令88/378/EEC进行了一次修订。然而，经过20年的运作，玩具市场的技术进步引发了有关玩具安全性的新问题。从2003年起，欧盟一直在考虑修订88/378/EEC指令，直至2008年12月18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指令修改提案，对原有指令进行修订和强化，并最终于2009年6月30日在OJ上刊登新指令2009/48/EC。玩具新指令发布之后，各成员国将于18个月之内，即2011年1月20日之前将其转换为本国法律。此外，指令还设定了2年的过渡期，即符合旧指令要求的产品于2011年7月20日之前可以继续投放市场；而其中化学要求条款的过渡期则是4年，即符合旧指令附录II第3部分、而不符合新指令附录II第3部分的产品，可以于2013年7月20日之前继续投放市场。玩具新指令发布之后，欧盟玩具协调标准EN71系列和EN62115也将于2～4年内进行修订。二、新指令2009/48/EC变化要求     新指令2009/48/EC共有九个章节五个附录，相比于现有的88/378/EEC指令，其在以下几下方面有更明确和严格的要求。     （一）更清晰的“玩具”定义。明确指出“玩具”是适用于设计为或者预定为供14岁以下儿童游戏中使用的产品，无论是否是专用的产品。指令第二条及附件1调整了不列为玩具的产品清单，进一步详细说明19类未纳入指令内的现有产品类别，其中包括若干类收藏品，但其包装必须有可辨认及清楚的标记，说明收藏品只适合14岁或以上人士。新指令规定，用于节日或庆典的装饰性物品不被视为玩具（第88/378/EEC号指令规定，只有圣诞装饰不属于玩具）。其他不视作玩具的新产品类别包括用于深水区的水上运动器材、儿童学习游泳使用的游泳坐垫、游泳辅助用具、供20公斤以上儿童使用的滑板及孩童趣味灯具。     （二）一些概念的澄清。进一步明确“投放市场”的定义是指首次向共同体市场提供玩具。“向市场提供”指在共同体市场的商业活动中供应玩具销售、消费或使用为目的，无论其付费还是免费。另外，指令详述不同经济经营者的定义，包括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及分销商。除此之外，新指令对水上玩具、功能性玩具、活动玩具、化学玩具及嗅觉纸板游戏等做出定义。     （三）更加严格的化学性能安全要求。玩具化学安全性要求的加强是新指令最主要的变化，具体体现在：迁移元素限制种类大幅增加、限量值大幅降低；首次引入针对玩具中CMR（致癌、致基因突变或致生殖毒性）物质的特别条款；将玩具中禁用的重金属物质由原来的8种扩大到19种，另外有55种致敏性香剂被禁止使用在玩具中，有11种致敏性香剂要求被标识；禁止生产和销售若干类不符合其他法例（包括化妆品指令和有关食品接触物料的指令）的相关玩具。此外，新指令还明确玩具产品应满足包括REACH法规在内的欧盟通用化学品条例要求。     （四）机械物理、电性能和卫生性能部分的变化。1、窒息危险：88/378/EEC指令主要是针对3岁以下儿童而制定，禁止出现小部件以避免引起吞食窒息危险，新指令在此基础上要求所有儿童使用的口动玩具也不能含有小部件。此外，88/378/EEC只是对体外窒息的风险进行了规定，如遮住口鼻导致的窒息；新指令将其扩展到体内窒息，如带有吸盘的玩具所导致的窒息。2、电性能：新指令突破第88/378/EEC号指令中设定的24V限制而同时保证相关玩具的使用安全成为可能。新指令规定“内电压不得超过24V直流电压或相当的交流电压，除非可以保证所产生的电压或电流的组合不会导致任何风险或电击伤害，即便在玩具破损的情况下也能保证”。新指令还明确了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应该保证不会因激光、LED或任何其他类型的辐射带来任何健康危害或给眼睛或皮肤带来伤害风险。3、玩具食品：新指令增加对玩具内食品的要求：此类玩具销售时，食品应当与玩具附件分开包装；包装本身不应是小部件；严格禁止与食品紧紧连为一体的玩具。4、一般安全要求：目前欧盟对于玩具的通用安全要求是指要考虑到“正常使用”和“按可预见方式使用”情况下导致的风险，而新指令则要求制造商在设计玩具时，也要考虑到在“按不可预见方式使用”情况下所导致的风险，以进一步提高玩具安全性。5、卫生要求：新指令强调对玩具清洁和卫生方面的要求，对设计给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毛绒玩具，在洗涤后仍应满足安全要求。     （五）玩具警告标识的补充修订。新指令于附件5中列出一般性警告和一系列适用于若干类玩具的警告用语，其中包括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活动玩具、功能性玩具、化学玩具、水上玩具、含香料成分的嗅觉纸板游戏、化妆工具及味觉游戏及藏于食物内的玩具等警告。若因玩具的体积过大难以加上包装，则警告必须贴于玩具之上。并于在玩具出售前向消费者清楚显示。在网上销售的玩具必须于销售前清楚展示警告。     （六）制造商及进口商的责任。新指令中明确规定了保证产品安全的责任是制造商的责任，要求玩具制造商不仅保证玩具符合欧盟的玩具安全标准，还要对玩具在化学、物理、机械、电气、易燃性、卫生和辐射等方面的潜在危害进行分析和进行安全评估，做到真正的安全。制造商要为其生产的玩具建立全面的包含化学品使用在内的技术档案，在出口欧盟时还需提供EC符合性申明，以方便监察监管。EC符合性申明和技术档案要求保留至少10年。而进口商有责任确保进口到欧盟市场上的玩具的安全。进口商或分销商使用自有商标或对玩具做过改装后要承担制造商的责任。同时要求进口商和分销商逐级检查，包括：进口商应检查制造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如是否有技术档案、是否进行过合格评定程序，需要时可随机抽样检验；保证玩具上的说明书或其他资料是用消费者能理解的语言书写；保证在玩具运输或贮存过程仍然符合要求等。     （七）玩具产品认证程序和成员国市场监督。新指令详细列明制造商应遵守的合格评定程序及合格评定机构和主管当局的责任。新指令要求根据欧盟(EC)No765/2008法规严格CE标志认证规定及加强CE标志的市场监督，新指令通过增加赋予成员国市场监管部门一些特定的权力来加强市场监管职责。    三、新指令2009/48/EC造成影响     新指令修改涉及面比较广，是目前世界上最严格最苛刻的玩具法规，虽然新指令中提到物理要求有2年的过渡期，化学要求有4年的过渡期，但企业要适应新指令，替代材料的寻找和研究，玩具设计方案的更改，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尤其是玩具安全评估人员的培训或相关评估机构的查找和洽谈等工作，时间非常紧迫。     新指令的出台，将对中国的外贸玩具行业产生较大影响，在未来的数年内对中国玩具行业造成重大的冲击。新指令将令企业付出比以前更多的质量管理成本，更多的检测费用，还有更多的人力成本，尤其是产品检测成本将大幅增加，成本上升削弱了企业的竞争优势，这将令利润微薄的玩具企业雪上加霜。     另外，新指令明确玩具产品应满足包括REACH法规在内的欧盟通用化学品条例要求。REACH法规将促使企业在产业升级、产品结构、经营理念、环保意识和行为等方面迅速与国际接轨，从而引导企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总之，欧盟玩具新指令的实施将增加玩具出口的难度，中国玩具企业正面临更严峻的考验。   四、新指令2009/48/EC应对策略     玩具出口企业如何应对欧盟玩具安全新指令，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出口企业应引起高度重视，提高对新指令和新材料的关注度和警惕性，熟悉了解新指令的变化情况，认真研究掌握新指令的具体内容，积极把握过渡期，制定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及早应对，主动规避和防范风险。     二是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要求存在差异，因此，在和进口商进行贸易洽谈时尽可能多的了解客户出口国的法律法规，通盘考量产品的质量水平和测试要求，从而规避质量和测试所增加的成本。     三是出口企业须对其生产供应链进行严格管理，帮助下游的供应商拟订技术文件和材料要求，使其能生产和提供合格的产品和配件，同时，企业加强对关键原辅材料的管理，建立严格的供应方管理体系和原料的检验验收程序，建立和完善出口产品的追溯体系。当产品中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或零部件来源发生改变时，及时进行测试，取得符合性的证书，并做好必要的产品追溯记录和产品技术档案。     四是出口企业应和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测试机构紧密合作，可以在第一时间获知标准的修改和变动，能对法规进行深度解读与剖析，了解欧盟禁用物质规定和极少数获得豁免的物质，对照新指令进行禁用物质的豁免替代研究，避免使用某些易引起过敏的芳香剂，从而减少检测成本。长期固定的客户关系也可以得到第三方实验室的更深入的顾问咨询服务。     五是加强产品质量监管，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意识。首先，重视对产品设计环节的监管，从根本上杜绝危险性玩具的产生。其次，从原材料阶段就开始建立严格的日常管理制度，监控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严格按照新指令组织生产管理，对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方案做出及时调整和跟进，建立一个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出口产品符合新指令的要求。     总之，确保产品全面遵守新指令对玩具制造企业来说将是一道大难题，玩具业将面临成本大幅上升带来的竞争优势削弱以及欧盟进口的合格评估程序的双重挑战，增加了玩具企业出口的风险。但是，对于整个中国的玩具生产企业来讲，新指令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和美国的CPSIA法案一样，新指令提高了玩具和儿童产品的准入门槛，给中国玩具企业带来了更深层次的思考，一旦企业能够在适当的成本下生产符合其要求的产品，那么，就可以和众多以价格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竞争对手拉开差距，从而提升竞争优势，稳定并扩大市场份额。</text><keywords>玩具,出口风险,欧盟</keywords><category>认证指南</category><author>eec</author><source>中国EEC在线</source><pubDate>2010-6-29 12:41:41</pubDate><image></image></item><item><!--<title></title>--><title>欧盟新能源标识指令：家电增加能效新等级</title><link>http://www.chinaeec.com/news/OJ/</link><description>　　2010年6月18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正式公布了新能源标识指令2010/30/EU(OJ L 153, 18.6.2010, p.1-12)。新指令规定了能源相关产品能源和其他资源消耗的指示性标签和标准产品信息。新指令将从OJ公布之日起生效，成员国应在2011年6月20日前完成指令的转换，旧指令(92/75/EEC)也将从2011年7月21日作废。　　新能源标识指令在人们所熟悉的彩条能效等级上增加“附加”等级，电冰箱、洗衣机和烤箱等家用电器的能源标识将包括更多有关能耗的信息。而5月18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新建筑能效指令，该指令将在2020年开始生效。此两项指令的通过将有助于欧盟达到2020年的节能减排目标。...</description><text>　　2010年6月18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正式公布了新能源标识指令2010/30/EU(OJ L 153, 18.6.2010, p.1-12)。新指令规定了能源相关产品能源和其他资源消耗的指示性标签和标准产品信息。新指令将从OJ公布之日起生效，成员国应在2011年6月20日前完成指令的转换，旧指令(92/75/EEC)也将从2011年7月21日作废。　　新能源标识指令在人们所熟悉的彩条能效等级上增加“附加”等级，电冰箱、洗衣机和烤箱等家用电器的能源标识将包括更多有关能耗的信息。而5月18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新建筑能效指令，该指令将在2020年开始生效。此两项指令的通过将有助于欧盟达到2020年的节能减排目标。　　旧能源标识框架指令(92/75/EEC)始于1992年，从此能源标识成为欧盟促进高能效产品的手段之一。现有家用电器能源标识帮助消费者在购买冰箱、冰柜、洗衣机、滚筒干衣机、洗碗机、烤箱和空调时评估其运行费用，制造商则必须注明每年的耗电量，不论产品表现好(深绿色的“A”级)或不好(红色的“G”级)。根据产品的类型，能源标识也显示出耗水量、噪声水平或热输出量。　　指令的修订(改写)旨在将产品范围扩展到家用产品以外，使得有更多节能产品供给政府采购选择。能源标识和生态设计作为重要的节能减排措施，对于促进欧盟实现到2020年提高能源效率20%的目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估计，新能源标识指令到2020年将为欧盟每年节约2700万吨石油当量的能源，相当于8000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或2020年奥地利预计的年排放量。</text><keywords>OJ,家电,能效新等级,新能源,标识指令,欧盟</keywords><category>行业新闻</category><author>eec</author><source>中国EEC在线</source><pubDate>2010-6-29 12:39:18</pubDate><image></image></item></docu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