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瑞士,去德国上班,下班后再到法国去购物,这是很多欧洲人目前的生活轨迹。在“大欧洲”的范围内,除了成员国之间的免签及在欧元区使用统一的货币外,部分成员国之间的驾照、健康保险卡甚至都是通用的,很多带有欧盟标志12颗星的证件均可以在成员国内通用。而深感一体化优势的欧洲人,还不忘将基金行业也纳入融合的范畴,在欧洲,基金有个共同的名字——UCITS!
UCITS(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诞生于1985年,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制定了著名的《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相关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协调指令》(85/611/EEC,DirectiveⅠ下称《指令》),欧盟和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在以国内立法形式认可该指令后,即取得“欧洲护照”,享有在成员国发售UCITS产品的权利。
《指令》就基金的核准、监管、结构、业务等方面制定了统一的规则。《指令》充分体现了成员国一体化的便利和优势,例如,规定了“5%-10%-40%规则”,即一只UCITS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可转让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全部资产的5%,但成员国可以将该比例提高至10%;在销售方面,UCITS可以在所有成员国中进行宣传和销售,而只需提前报备但无需审批……
《指令》实施后,对欧盟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证券投资基金成为欧盟内发展最快的金融产业,行业资产从90年代初不到5000亿欧元,发展到2001年底的4.5万亿欧元,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基金市场,规模占全球基金行业的30%。
2001年,欧洲经济和财政部长委员会(ECOFIN)通过了对《指令》的新修改。新《指令》扩展了UCITS的投资品种,将货币市场工具、基金、信用机构存款、衍生金融工具等纳入其中;并规定了更高的风险分散规则,除指数基金外,UCITS投资于可转让证券或者OTC衍生交易等带来的风险暴露头寸不得超过20%;新《指令》还允许UCITS基金公司向包括第三方基金在内的客户提供投资咨询、基金委托保管和经营等非核心业务……
在所有的革新中最为重要的是,新《指令》引入了简化的招募说明书,使其语言更为通俗易懂,并且拥有高度统一化的格式,非常便于投资者进行比较。同时,新《指令》向符合规定的基金公司发放统一的欧盟牌照,基金公司只要在注册地取得业务资格,就可以将其应用于所有成员国;在跨境销售中,东道国政府也不再向跨国基金要求新的或者额外的文件,这些措施进一步消除了基金跨境销售的障碍,促进了欧洲资本的流动。
截至2006年6月底,欧洲投资基金的总规模达到了6.94万亿欧元。不过,受经济危机影响,欧洲基金规模缩水严重,截至2009年上半年,欧洲基金总规模降至3.02万亿欧元。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日
作者:中国EEC在线
原文:“一体化投资”惠及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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