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G/TBT/N/EEC/296号通报:修订关于化妆品的指令76/768/EEC的附件III和VI。
作为化妆品行业要求的结果,并要求与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的科学鉴定相一致,该指令草案批准浓度在0.4%以下的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I作为一种防腐剂在化妆品中使用(除唇妆产品、口腔卫生产品和喷雾产品之外)。另外,该草案限制其他用在肥皂、去头屑洗发剂和非喷雾除臭剂中的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I最高浓度为0.8%。
该通报将于2009年12月批准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生效日期为公布之后第20天,生效后12个月规定必须实施。通报评议截止日期自通报之日起60天。
发布时间:2009年9月24日
作者:中国EEC在线
原文:欧盟修订化妆品指令附件III和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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