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有37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能效标识制度,取得了显著的节能、环保和经济效益。能效标识制度投入少、见效快、对消费者影响大。
欧盟于1992年9月颁布欧盟统一能效标识法规(92/75/EEC能源效率标识导则),要求生产商在其产品上标出产品的能源效率等级、年耗能量等信息,使用户和消费者能够对不同品牌产品的能耗性能进行比较和排序。目前已对7种产品实施了强制性能效标识。能效指令92-42-EEC针对两用炉规定了最低能效指标,并且在2004年做了修改;加权平均效率一星级约86%,二星级约89%,三星级约92%,四星级约95%。目前中国的能效标准规定的最低效率为84%,基本上与欧盟的接轨。
欧盟是依靠制造商自我声明模式成功实施能效标识的典范。制造商在认可的测试实验室测试他们自己的产品,并在标识上标注其测试结果,偶尔也使用第三方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自欧盟实施能效标识以来,曾出现过企业自我声明的能效信息严重失真的现象。
但迄今为止,只要产品标识上的信息准确性受到质疑,在被第三方测试证实后,制造商都会对其产品重新进行标识。为确保标识信息的准确性,1997年10月,欧盟启动了制造商之间的自我监督机制,这大大补充了欧盟的自我声明模式。该机制由欧洲家用设备制造商协会资助,允许任何签约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所粘贴的能效标识的准确性提出质疑。如果不能直接解决所提出的质疑,那么就应在实验室对有疑问的电器进行测试,如果不能在测试的实验室达成一致,就应在独立实验室进行测试。执行欧盟法律的职责属于各成员国,因此每一国家对标识的监督检查机制和处罚形式都不同。如法国,对没有准确明示标识的零售商进行通告批评,如果还没有得到纠正,将提起诉讼。
美国1978年颁布国家节能政策法案,1980年5月以来,已对14种产品实施了强制性能效标识。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能源部(DOE)负责能效标识的实施。为确保标识信息的符合性,美国建立了“符合性监督机制(CMS)”:要求制造商必须对标识所涉及的所有产品的每一基本型号进行测试,确定产品的能效值,并向DOE报告其产品的能效特性。政府通过建立能效数据信息系统和接受消费者、制造商的投诉等方式对产品的能效进行跟踪并公之于众。如果标识声明被证实具有欺诈性,就可能导致高额罚款。处罚按每个产品每天为一次违规,每次违规的处罚金额可达100美元。另外FTC和DOE还对企业不提交能效报告以及相关记录和资料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澳大利亚1985年,南威尔士和维多利亚州制定了强制性的能效标识制度。1999年澳大利亚实施全国统一的能效标识制度。到目前为止,已对5类产品实施了强制性的能效标识,对燃气热水器等3种使用煤气和天然气的产品实施了自愿性的能效标识。
澳大利亚对能效信息标识也采用企业自我声明的方式,但企业有义务向澳大利亚温室气体办公室注册其产品的能效信息。为了确保制造商所声明的能效资料的准确性,澳大利亚政府实施政府(国家)检查-测试项目:从零售渠道购买电器(注:目标电器是高度被怀疑“虚假”声明能效的产品)送到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测试。如果检查-测试结果表明制造商进行虚假声明,将依据各州法律对其进行一系列的制裁,可能被处以数百万美元的罚金,并取消产品注册(取消产品的销售权)。检查-测试项目的所有费用由公共部门和供应商承担(所有最初的检查测试费由政府承担,任何为证实或推翻最初检查测试结果的后续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韩国于1992年对《合理利用能源法案》做了修订,增加了能效标识内容,规定产品必须粘贴能效等级标识,并作为产品广告宣传内容。到目前为止,韩国已实施了9种产品的能效标识。政府专门机构每年不少于3次随机抽样检验,以确保所有规定产品都有标识,并且标注的内容都真实地反映产品的能耗量。
日本原节能法在1979年制定日本原节能法在1979年制定,随后在1997年举行的京都温室效应排放框架条约协约国会议(COP3)后,又在1998年对节能法做了大幅的修正,在其中,为抑制民用和运输部门的能源消费增加,作为一个考虑方法,对具体能耗产品的节能基准进行设定,并引入了TOP RUNNER就是制定具体对象产品,基于节能基准的方法,使其在能效方面成为现商品中具有最优性能的产品。
日本的TOP RUNNER项目为日本的生产企业规定了到2006年该企业所生产的燃气热水器的加权平均效率(以高热值计算)为:自然通风型直排式为83.5%(相当于低热值效率92%),烟道式自然通风型78%(相当于低热值效率86%),强排型(不包括户外型)80%(相当于低热值效率88%),强排式户外型82%(相当于低热值效率90%)对于具体实施上,政府部门在财经上也进行了补贴,对于生产商如生产高效能的冷凝式热水器,给予税收的优惠政策
经验与启示
一、能效标识制度有效拉动了高效产品市场需求。市场中高效产品和低效产品同时存在,因此最有效的节能途径就是使消费者购买高效产品。而能效标识制度恰好地发挥了这个作用,不仅使消费者的能源费用支出在减少,而且还促使生产者开发、生产更高效产品。
二、加强宣传是有效实施能效标识制度的重要保障,也促使生产者积极主动加入到能效标识行动之中。
三、建立完善而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是确保能效标识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用制造商自我声明的模式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同时也纷纷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
一般包括以下一种措施或几种措施组合:要求制造商对产品进行测试;要求企业向特定机构注册或报告产品的能效特性;建立数据库,跟踪能效信息并公之于众;通过接受投诉,识别“高度质疑”的产品;建立制造商互相监督的机制;设立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国家检查-测试项目;对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等等。
考虑到我国市场诚信体系尚处在不断的完善阶段,以及我国能效意识总体偏低的特点,加强能效标识备案核验管理的能力建设,培育新型的社会监督机制,特别是强化政府对小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保障能效标识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建立相应的激励优惠政策是促进能效标识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国外针对生产和使用高效节能产品的企业和消费者,制定和实施了相应的激励政策,如对企业实施减免税政策,向消费者提供购买补贴,将高效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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